关于非公路用电动老爷车景区旅游电动观光车辆的定义浏览数:528次
关于非公路用电动老爷车景区旅游电动观光车辆的定义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义,在《GB/T 21268-201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和《TSG N0001-2017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中略有不同,标准中的定义明确了座位数(6座以上)和设计用途(休闲、观光、游览),而规程中的定义比标准宽泛——“具有4个以上(含4个)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”,但在规程1.3.2款中对观光车的运行速度和载客人数又提出了要求,使我在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进行判断时有几点疑惑,请您指点! 1、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判定依据应该以标准还是规程为准?比如公园内运行的不用于休闲、观光、游览的观光车(警用巡逻、内部管理等)是否属于特种设备? 2、特定区域内运行的6座以下的观光车应当判定为非特种设备,还是不符合要求必须整改为6座以上才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运行的特种设备?(如4座警用巡逻车辆) 3、特定区域内运行的最大运行速度大于30km/h的观光车应当判定为非特种设备,还是不符合要求必须整改30km/h以下才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运行的特种设备? 权威解答: 1、场车类产品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应根据《特种设备目录》和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 N0001-2017)判定,不用于观光使用的特殊用途车辆,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; 2、额定载客人数为要求,不符合要求应整改; 3、最大运行速度为要求,不符合要求应整改。 |